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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蔡雅惠

  • 原告
    乙○○即展進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七號 原   告 乙○○即展進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南縣新市鄉○○路十二號)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 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 貳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鄭隆慶中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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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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