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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七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張家瑛
  • 法定代理人
    張新丁

  • 上訴人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宏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七九一號 上 訴 人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折合銀元肆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佰伍拾貳元肆角,折合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設台南縣新市鄉○○路十二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張 家 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鄭 隆 慶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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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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