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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八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葉昭志
被告
三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忠
被告
英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法美惠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各該編號「票面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暨分別自各該「付款提示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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