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八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葉昭志
- 被告
- 三佳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國忠
- 被告
- 英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法美惠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各該編號「票面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暨分別自各該「付款提示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