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三三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三三四號
- 原告
- 三五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連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折合銀元捌仟陸佰陸拾柒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銀元捌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壹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