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三三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鄭彩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三三四號

原告
三五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折合銀元捌仟陸佰陸拾柒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銀元捌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壹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法院書記官  馬 愛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鄭 彩 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