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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四七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四七四號

原告
鑫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昌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提出戶籍謄本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有經退回之送達公文封一份在卷可稽,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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