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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六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六九號

原告
榮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法榮
訴訟代理人
呂文達
被告
大日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謝玉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林謝玉葉 住台南縣永康市○○○街一四三號十樓之一」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林傳國 住同右」記載,應更正為「鄭法榮 住台南縣仁德保安村開發六路十二號」及「林謝玉葉 住台南縣永康市○○○街一四三號十樓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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