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六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六九號
- 原告
- 榮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法榮
- 訴訟代理人
- 呂文達
- 被告
- 大日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謝玉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林謝玉葉 住台南縣永康市○○○街一四三號十樓之一」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林傳國 住同右」記載,應更正為「鄭法榮 住台南縣仁德保安村開發六路十二號」及「林謝玉葉 住台南縣永康市○○○街一四三號十樓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