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一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甲○○○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則嘉 被 告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訴訟代理人 侯上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壹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柒仟叁佰壹拾柒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甲○○○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間 與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喜公司)簽約承攬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 新建廠房內部廠辦裝修工程(下稱原承攬工程契約),並於同年八十九年五月完 工。施工期間經由被告能元公司當時負責工程事務的候上智經理要求,追加部分 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未包含於原承攬工程契約內之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