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一七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一七六號
- 原告
-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吉
- 訴訟代理人
- 蘇志宏
- 被告
- 三佳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國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貳佰伍拾捌元,及暨各按附表一、各該編號「金額」欄所示金額,分別自各該「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五紙,屆期經提示竟不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加給各自付款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