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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一九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
田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俊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前向本庭(台南縣新市鄉○○路十二號)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鄭隆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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