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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五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五一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陳福興
訴訟代理人
嚴國欽
被告
衛士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並經訴外人肯成企業有限公司背書,付款人臺灣銀行永康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帳號五二一四七號,票號AL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二十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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