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六二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六二九號
- 原告
-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瑞岳
- 被告
- 格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 月二十三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馬 愛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