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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七號

原告
乙○○即展進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南縣新市鄉○○路十二號)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貳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鄭隆慶中   華   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法   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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