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七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七九一號 上 訴 人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折合銀元肆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佰伍拾貳元肆角,折合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設台南縣新市鄉○○路十二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張 家 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鄭 隆 慶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