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補字第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補字第二號
- 原告
- 匯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秀圓
右原告與被告鎰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肆仟元,折合銀元壹佰零肆萬壹仟叁佰
叁拾叁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肆佰伍拾伍點肆元,折合新
臺幣叁萬肆仟叁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馬 愛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