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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補字第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鄭彩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補字第二號

原告
匯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圓

右原告與被告鎰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肆仟元,折合銀元壹佰零肆萬壹仟叁佰

叁拾叁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肆佰伍拾伍點肆元,折合新

臺幣叁萬肆仟叁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馬 愛 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鄭 彩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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