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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二四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二四九號

原告
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金
訴訟代理人
孫善豪
被告
泓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原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零叁佰元,及如附表票面金額欄所示各票面金額,均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三十四萬零三百元,詎料屆期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付款,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不獲付款,催索無著,為此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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