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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二六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鄭彩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
農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壹仟元,折合銀元叁拾貳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玖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陸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馬 愛 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鄭 彩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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