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五三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五三二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林錫銘
訴訟代理人
張德城
訴訟代理人
陳福興
被告
禾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日期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叁萬捌仟伍佰元,及各按附表所示金額、各自附表所示之付款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台幣柒拾叁萬捌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支票為無因證券,在支票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票據上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支票二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退票,追索無著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亦明文規定,且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向被告即發票人追索票款,訴請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七十三萬八千五百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付款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本院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編│ 付 款 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 票載發票日 │ 付款提示日 ││號│││(新台幣) │││├─┼──────┼─────┼───────┼──────┼───────┤│1│新化鎮農會信│FA0000000 │五十一萬八千五│91年9月25日 │91年9月25日 ││ │用部  ││百元 ││ │├─┼──────┼─────┼───────┼──────┼───────┤│2│新化鎮農會信│FA0000000 │二十二萬元 │91年10月5日 │91年10月7日 ││ │用部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彭 建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童 來 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五…」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