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二四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二四一號
- 原告
-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武成
- 訴訟代理人
- 包銘彬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二四一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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