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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二六七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二六七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曾振明
訴訟代理人
許進輝
被告
曄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零陸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法院書記官 彭 建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法 官 童 來 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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