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二六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二六七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曾振明
- 訴訟代理人
- 許進輝
- 被告
- 曄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慧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零陸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