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九四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九四九號
- 原告
-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林祥
- 訴訟代理人
- 曾盟恩
- 訴訟代理人
- 吳東益
- 被告
- 來來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鈺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