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二四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二四九號
- 原告
- 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金
- 訴訟代理人
- 孫善豪
- 被告
- 泓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原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零叁佰元,及如附表票面金額欄所示各票面金額,均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三十四萬零三百元,詎料屆期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付款,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不獲付款,催索無著,為此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