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四七О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四七О號
- 原告
- 宜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美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伍佰貳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壹佰玖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