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七三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七三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丙○○即水盈寶潛水器材企業行
- 訴訟代理人
- 蔡進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正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弘琳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南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本訴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前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間向被告訂購潛水衣原料乙批計有⑴W8黑2.8MM光面+黑ES/50〞×80〞、⑵W8黑2.5MM光面+黑ES/50〞×80〞、⑶W8黑2.0MM光面+黑ES/50〞×80〞、⑷NSS-042+W8黑1.7MM+黑N/51〞×130〞等四種「布貼海棉」布,詎原告加工完成、出口後竟因材質貼合不良,遭日本客戶退貨,計扣款新台幣(下同)五十二萬七千零六十五元。
(二)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又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另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亦同,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六十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依被告公司印製之產品目錄說明(第十二頁以下),該公司生產之「ES」布種物性搭配「W8」或超柔軟海棉「SS-1」等棉布使用,標榜用途為較高延伸部位使用,申言之,依被告公司介紹之產品特性「ES」配合「W8」材質棉布使用,貼合強度甚佳,詎原告信賴該目錄解說,將此二種材質棉布配合使用,竟發現貼合度未達預期,經向被告反應後,被告竟反謂該二種材質棉布事實上無法搭配使用,故貼合強度不足係因選材錯誤,明顯矛盾,自係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依法被告公司自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件潛水衣製成過程如下:
1、訴外人海藍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海藍公司)接受日本客戶訂貨,原告則提供各式潛水衣樣品,供客戶選購、下單。
2、原告為製造前述潛水衣樣品向被告採購海棉布;被告則提供產品目錄供原告挑選合適之海棉布。
3、原告依被告提供之目錄記載特性、說明挑選海棉布,製成與樣品相同之材質,再由海藍公司辦理出口交貨。由上述製成過程所示,原告信賴被告公司目錄說明,認為「ES」超彈性布搭配「W8」海棉布具較高延伸效果品質良好;惟嗣後訴外人海藍公司告知日本客戶以貼合不良為由要求退貨,經原告向被告反應並提供日本寄回部分潛水衣要求處理,被告始由該公司海棉事業部進一步測試分析,經實驗後竟謂原告係選材錯誤,該結論與目錄說明明顯矛盾,被告依法即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五)又原告因見被告無意解決前述問題,保留貨款十二萬零二百零三元未付,爰依法扣抵,被告公司應再賠償原告四十萬六千八百六十二元(0000000000000=406862),而被告反訴請求的保留款是九十一年九月到同年十一月的貨款,非本件瑕疵品的貨款。
(六)原告同意本件爭執者為W8加ES之貼合布是否有瑕疵問題,本件潛水衣破裂部分非如被告主張在手肘等伸張力大之處,而是在身體正面,且是在穿上潛水衣時需要用力拉扯的地方就會破掉,被告對潛水衣的檢測部位包括手臂、身體側面、背部、小腿等部分不爭執,但依證人黃霆生之說法,潛水衣會破損是因試穿的人尺寸不合所導致,不過,本件並非此種情形,本件是日本客戶的客訴退貨回來之潛水衣整件均會破損,依正常交易習慣,不會人為破壞,如被告主張變態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七)爰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四十萬六千八百六十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據以索賠之依據為其日本客戶OCEAN COAST公司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所發給原告之英文書函,其內容稱「因發泡材質造成P/0000000000潛水衣不良,將由帳款中扣除等語」,探究原告日本客戶OCEAN COAST公司所指稱「因發泡材質」係指【材質不良】或【材質不符】?並未指出,無如原告自稱之貼合不良情形。又再從OCEANCOAST公司前揭客訴函中所指有問題不良品材質係「全光面布2.5MM/2MM+NSS內裡」,惟從原告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向被告所下之採購單中並無此品名之材質明顯可見,原告所交付其日本客戶之潛水衣材質,顯非日本客戶所指定者。再查日本OCEAN COAST公司採購之台灣貿易商海藍國際有限公司於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給原告之請款單中記載不良品材質為「2+2.5MM超彈性海棉,外ES尼龍布,內襯NSS前胸內裡需為加基布)」,惟於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再給原告之請款單中其不良品材質竟更改為「2+2.5MM外光面W8海棉,內ES超彈性布」。是由上述綜合比對,原告指稱被告之材料有瑕疵,藉此拒不給付貨款並要求索賠,顯為強詞奪理,誣陷之舉。
(二)被告交給原告是已經貼合好之貨品,W8指海綿,NSS指海綿上塗膠,ES指布料,本件爭執者為W8加ES之貼合布是否有瑕疵問題,被告對於前案被告海綿事業部檢測之布料是由原告提供給被告檢測且確實是本件被告出賣給原告之貼合布無意見,惟本件系爭之W8加ES貼合布是最便宜,最簡單之貼合布,因兩者伸縮率不同,所以不適用在手肘等伸張力大之處,該等部位應該做布料之加強。被告對潛水衣之檢測部位包括手臂、身體側面、背部、小腿等部分不爭執,但原告並未主張被告提供製作潛水衣之布料瑕疵是在何處,原告當庭提出之潛水衣只有小腿部分,且該潛水衣破裂之原因不能排除人為破壞。
(三)爰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乙、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起訴主張:反訴被告自九十一年九月起至同年十一月止,陸續向反訴原告購買布貼海棉等產品,並採月結六十日之付款條件交易,累計貨款十二萬零二百零三元。詎反訴被告收貨後非但未按期付款,反訴原告乃於九十二年一月二日以永康鹽行郵局第四號存証信函催告付款(反訴被告於同年月三日收執),反訴被告亦置之不理。又反訴被告起訴狀中亦自承有保留貨款十二萬零二百零三元未付,是反訴被告積欠貨款未履行一事事證明確,爰聲明求為判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一十二萬零二百零三元,及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則以:其係因反訴原告無意解決前述貨品瑕疵問題,而保留貨款十二萬零二百零三元未付,依法主張扣抵等語為辯。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就本訴部分:
(一)兩造不爭執者:
1、原告於九十一年三月間向被告訂購潛水衣原料乙批計有⑴W8黑2.88MM光面+黑ES/50〞×80〞、⑵W8黑2.5MM光面+黑ES/50〞×80〞、⑶W8黑2.0MM光面+黑ES/50〞×80〞、⑷NSS-042+W8黑1.7MM+黑N/51〞×130〞等四種「布貼海棉」布。
2、上開事實,有原告所提被告不爭執真正之採購單在卷可稽。
(二)兩造爭執者:原告主張前開⑴⑵⑶所示W8+ES布貼海棉布(下稱系爭貼合布)經原告製成潛水衣交由訴外人海藍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海藍公司)出賣予日本OCEAN COAST公司(下稱日本客戶)後,日本客戶以貼合不良為由退貨云云,則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系爭貼合布係最便宜、簡單之貼合布,因兩者伸縮率不同,所以不適用在手肘等伸張力大之處,該等部位應做布料之加強,且日本客戶退貨者是否為系爭貼合布製作之潛水衣及系爭貼合布於潛水衣何部位有瑕疵,原告尚未盡舉證之責等語。
(三)是本件首應審酌者厥為:系爭貼合布有無原告所指瑕疵﹖爰分述如下:1、查,原告主張系爭貼合布因貼合不良遭日本客戶退貨云云,固有日本客戶寄予被告之函文(參被證二)為證,惟觀諸前開函文所載不良品之材質乃「ALL RUBBER 2.5MM/2MM+NSS LINER」,實與本件系爭貼合布之材質不同,再參諸代前開日本客戶採購之訴外人海藍公司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就不良品向原告請款之請款單(參被證四)所載不良品為:「2+2.5MM超彈性海棉,外ES尼龍布內襯NSS(前胸內裡需為加基布)」,亦與本件原告向被告訂購之系爭貼合布材質不符,雖訴外人海藍公司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更改請款單所載不良品為:「2+2.5MM外光面W8海棉+內ES超彈性布」(參被證五),惟據海藍公司經理甲○○到庭證稱:「訂單內容是要求以發泡布做成之防寒衣,沒有具體指示材質、內容,但有要求樣品確認,即要原告先提出樣品經日本客戶確認後依樣施做。原告提出的樣品即如日本客訴單上所載。之後我們就依照樣品下訂單給原告..我們通常發訂單時候會寫布的厚度,不會寫品名規格。品名規格都是廠商提供我們是照著寫,所以第一次可能是原告給我們的資料是錯誤所以照寫,第二次又請我們來更正」等語(參本院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堪認訴外人海藍公司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更改請款單上不良品之材質為系爭貼合布之原因,係應原告之要求始更正,則訴外人海藍公司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更正之請款單,尚難作為系爭貼合布有瑕疵之證明。再參以訴外人海藍公司自始既均依原告所提供之規格、材質下單並出貨予日本客戶,則日本客戶於前開被證二函文所載與系爭貼合布不同之不良品材質亦應係訴外人海藍公司根據原告提供之資料輾轉提供,則日本客戶於前開函文所載不良品材質又豈會與訴外人海藍公司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請款單所載不良品之材質均不相同,是以被告辯稱日本客戶退貨者非系爭貼合布云云,尚堪採信。
2、又原告主張被告於產品目錄中就系爭ES布料之特性,係說明可搭配系爭W8用於需較高延伸之部位使用一節,固有原告所提被告不爭執真正之產品目錄為證,惟查前開產品目錄中所提供之多樣物品非惟可製作潛水衣,亦可作為鞋材、袋材、手套、護具等其他用途,原告就系爭貼合布買受後係作為何用途,並未見原告於訂購單中說明,則尚難以被告前開產品之說明,遽認定被告就原告以系爭貼合布製成之潛水衣已有品質之保證,應堪認定。又原告以系爭貼合布製成之潛水衣經交被告以乾式、濕式剝離實驗檢測後,測試結果為「材破」(即因貼合牢固無法剝離,如果硬扯會造成破損),因而認定貼合品合格,且本件係因系爭貼合布之伸張性有顯著差異,系爭ES布測試伸長結果平均高達600%,系爭W8海棉僅450%,被用於製成整件之潛水衣係選材錯誤一節,除有被告海棉事業部所出具之報告可資佐證外(參本院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五九四號被證三),並經證人黃霆升到庭證稱:「測試時候有原告提供的六件潛水衣,全部六件從外觀看是完整的,其中一件拿來檢測..一般潛水衣會針對會有強力伸縮部位選擇不同的材質製作,ES加W8是可以做較高延展性部分的潛水衣(例如腋下、跨下、肩膀部分),至於手肘膝蓋等則需要做補強,是記載在(產品目錄)耐磨止滑系列一、二,在第七頁下方並標示潛水衣之補強片..(系爭貼合布)可以用在手臂部分,但是不能由不適合該尺寸的人穿,否則會撐破..原告(當庭)提出的潛水衣是W8加ES,但是破裂的原因不清楚,如果強力用外力硬扯也會破裂..(原告當庭所提)W8加美佳布經拉扯後還是會破」等語屬實(參本院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筆錄),是系爭貼合布亦未有原告所指貼合不良之瑕疵存在。
3、綜上所述,原告以系爭貼合布用於整件潛水衣之製作既非因被告介紹可製作於整件潛水衣所致,原告復無法舉證日本客戶所退貨之不良品為系爭貼合布製作之潛水衣,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云云,尚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四十萬六千八百六十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二、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另於九十一年九月至同年十一月止陸續向反訴原告購買貨品,尚積欠貨款一十二萬零二百零三元,經反訴原告以永康鹽行郵局台南三十二支局存證信函第四號催告反訴被告於七日內給付前開貨款,反訴被告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三日收受該存證信函後,仍未遵期給付之事實,既為反訴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反訴原告所提採購單、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又系爭貼合布既無反訴被告所指貼合不良之瑕疵存在,已如前述,則反訴被告以前開貨款所為抵銷之抗辯,即無可採。
(二)從而,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一十二萬零二百零三元,及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反訴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五十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