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簡補字第三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新簡補字第三八號
- 原告
- 東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保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
拾萬零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台南縣新市鄉○○路十二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