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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簡補字第三八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臻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新簡補字第三八號

原告
東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保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

拾萬零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台南縣新市鄉○○路十二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林臻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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