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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四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臻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四四號

原告
甲○○
被告
水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任双鳳住台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林臻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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