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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七四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育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七四四號

原告
乙○○
被告
唯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榮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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