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七五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七五二號
- 原告
-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均龐
- 訴訟代理人
- 張景風
- 被告
- 昶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