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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新簡字第九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林臻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新簡字第九號

原告
東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保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惟查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詢問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法 官 林臻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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