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鴻麟
- 訴訟代理人
- 許進輝
- 被告
- 領生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巷26
- 法定代理人
- 黃欽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民國9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民國9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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