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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夏明宇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鴻麟
訴訟代理人
許進輝
被告
領生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巷26
法定代理人
黃欽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民國9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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