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處
- 法定代理人
- 鍾辛勤
- 相對人
- 華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富餘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在聲請人處有工程保固保留款項,有後續需處理,因相對人設籍高雄縣鳳山市○○○街53號,但實際已不在該處居住,現行方不明,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二、經本院審查結果,相對人華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確係設籍高雄縣鳳山市○○○街53號,但其法定代理人謝富餘,並設籍於高雄縣鳥松鄉 ○村 ○路10號,此有聲請人提供相對人華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謝富餘之戶籍謄本各乙件在卷可按,聲請人除對相對人公司地址送達,並因遷移不明經退回外,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謝富餘之住處,均無資料證明謝富餘亦已遷移不明,無法送達,是本件聲請人在尚未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謝富餘住所送達不到前,提起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