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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簡字第25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新簡字第251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律師
被告
建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13號返還所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被告則抗辯稱系爭房屋為被告所有,不應返還租金壹節,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台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13號返還所有物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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