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新小字第一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四年度新小字第一三О號 原 告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村 訴訟代理人 包銘彬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 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彭建山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