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新小字第一三О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四年度新小字第一三О號
- 原告
-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福村
- 訴訟代理人
- 包銘彬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