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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夏明宇

原告
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原告
一二樓
法定代理人
康士雷
訴訟代理人
林子文
訴訟代理人
被告
甲○○即李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元自民國9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月貳百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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