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 原告
- 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原告
- 一二樓
- 法定代理人
- 康士雷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文
- 訴訟代理人
- 樓
- 被告
- 甲○○即李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元自民國9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月貳百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