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簡字第2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新簡字第251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懷律師
- 被告
- 建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13號返還所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被告則抗辯稱系爭房屋為被告所有,不應返還租金壹節,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台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13號返還所有物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