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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曾鴻銘

原告
博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錦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27號
2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七六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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