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博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錦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明律師
- 27號
- 2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七六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