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慧娟律師
- 被告
- 台灣夏妮美黛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0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為: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即原告所具被告公司變更登記卡查證明確,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