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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王國忠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娟律師
被告
台灣夏妮美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0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為: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即原告所具被告公司變更登記卡查證明確,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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