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聲字第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聲字第35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鑽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鑽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提出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戶籍謄本,無法證明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聲請人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