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7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字第79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宣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1,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