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曾鴻銘

原告
慶茂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華英傑
訴訟代理人
汪茂鏗
被告
慶光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貳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原告之大樓7FB1及7FB2之住戶,依慶茂大樓住戶管理公約每月應繳管理費,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六月起至九十五年一月,被告均未給付上開管理費用,又依上開公約罰則第一條規定,被告應支付B1管理費遲付之違約金計37609元及B2管理費遲付之違約金計17720元,共計54429元,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上開規約起訴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住戶規約、大樓住戶違約金及應收帳款明細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主委改選會議記錄、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法應予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又本判決係訴訟標的金額100000元以下之小額訴訟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