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 原告
- 南一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展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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