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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小字第8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小字第823號

原告
億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91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09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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