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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何清池

原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合一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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