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王國忠

原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金佳鑽精密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金佳鑽精密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9月15日與原告訂立新台幣100萬元之貸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並以另一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期限自93年9月15日起至96年9月15日止,利息按放款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4.95機動計算按月計付,惟被告僅繳息至95年9月15日,依兩造借款暨約定書第9條第1款之約定,該筆借款視為到期,被告應清償積欠之全數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189095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0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語,並提出貸款契約、放款基準利率變動明細表、客戶交易查詢表各1份等件為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放款基準利率變動明細表、客戶交易查詢表各1份等件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復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之約定,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9095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