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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王國忠

  • 當事人
    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字第799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宣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1,67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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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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