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字第799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宣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1,67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