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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7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字第799號

上訴人
原告
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宣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1,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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