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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聲字第35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聲字第35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鑽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鑽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提出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戶籍謄本,無法證明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聲請人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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