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補字第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補字第38號
- 原告
- 永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培芬律師
- 被告
-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