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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補字第38號

確認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補字第38號

原告
永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被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如有不得,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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