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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補字第4號

修繕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補字第4號

原告
高淑芬
被告
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仲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無法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向本院(臺南縣○市鄉○○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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