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新小字第132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慶茂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台灣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新小字第1323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上午9時1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