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聲字第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聲字第21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永安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南普濟郵局(五支)第168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民事假扣押事件,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為此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送達不明,無法送達通知而退回,有存證信函可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已經提出公司登記表、台南普濟郵局第168號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