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6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633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樓之1
- 被告
- 正得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得科技照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940元。經查本件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臺南縣新市鄉○○路12正,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訂期民國96年12月0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審理,兩造均應中華民國9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費用核定不服者,得於收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中華民國96